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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5)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记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黄*甲与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一组、二组部分村民就甘棠镇八里冲一带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了转让协议,黄*甲取得一、二组部分村民在八里冲一带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约定由黄*甲开发,统一规划,改变原有的耕种用途,用于修路、硬化路面,并约定在村民供地的基础上按照每亩四个门面的用地来补偿村民。2014年9月,黄*甲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开挖“兔子坡”的土运到八里冲一带的耕地里堆放,造成被堆填的耕地无法耕种,至今尚未恢复。

经查证,被告人黄*甲堆填的耕地属于一般农田,面积已达到16.27亩。经怀化市农业局鉴定,黄*甲在靖州县甘棠镇八里冲一带的耕地堆填的16.27亩耕地已全部损毁,损毁等级为特别严重。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黄*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土地权属证明、靖州**源局规划股证明、靖州**源局农用地专用报批手续、靖州**源局调查报告、黄*甲违法堆放稻田地点局部图、土地转让协议、兔子坡权属变更协议、土地转让协议、靖州县林业局证明、靖州**源局证明、湘农业办(2007)159号湖南**办公室文件、怀政人(2009)14号怀化市政府文件、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刘**、肖**、肖**、刘**、李*、黄**、潘*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4、怀化市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达16.27亩,系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是在甘棠镇2014年须修建供电所,且堆土行为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同意和认可,并与之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确认所占用的土地作为将来的建设预留地,况且所占用的一般农田已多年撂荒,其行为没有给老百姓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同时被告人黄**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被告人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甲与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8组村民明远锋、明远兵、明远君签订了“兔子坡”土地转让协议,由黄*甲一次性给付210000元,明远锋、明远兵、明远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甲,由黄*甲永久使用;2014年2月,被告人黄*甲与靖州县**民委员会签订了“兔子坡”权属变更协议,由黄*甲长期承包“兔子坡”土地,负责在“兔子坡”平整土地,出资修建村部办公楼,村委会享有办公楼所有权,其他土地权属归黄*甲所有,可永久开发利用;2014年3月,被告人黄*甲与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一组、二组在甘棠镇八里冲一带有耕地的村民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了转让协议,黄*甲取得一、二组村民在八里冲一带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约定由黄*甲开发,统一规划,改变原有的耕种用途,用于修路、硬化路面,并约定在村民供地的基础上按照每亩四个门面的用地来补偿村民。2014年8月22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土地面积2.3250公顷调整规划为建设预留地;2014年9月,黄*甲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开挖“兔子坡”的土运到八里冲一带的耕地里堆放,造成被堆填的耕地无法耕种,至今尚未恢复。

被告人黄*甲堆填的耕地属于一般农田,面积已达到16.27亩。经怀化市农业局鉴定,黄*甲在靖州县甘棠镇八里冲一带的耕地堆填的16.27亩耕地已全部损毁,损毁等级为特别严重。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黄*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经过。

2、土地权属证明,证明被告人黄*甲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属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集体所有。

3、靖州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证明,证明被告人黄*甲堆土占用的水田面积10848㎡、林地面积1351㎡、其他土地147㎡;上述所占用的田、地不属基本农田,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农用地专用报批手续、怀化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批呈报表,证明靖州**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不符合靖州县甘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4年8月6日申请调整用地区域为建设预留地;项目涉及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土地面积2.325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2908公顷、园地面积0.5606公顷、林地面积0.4718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0.0018公顷),拟从横江桥乡调出,确保全县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不变。怀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2日同意调整并报湖南**源厅备案,但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5、靖州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对黄*甲非法堆填稻田的行为进行调查,拟对黄*甲作出限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地原状和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71200元;鉴于黄*甲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

6、黄*甲违法堆放稻田局部图,证明经靖州县人民政府及靖州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证实被告人黄*甲违法堆放稻田的地点、面积和权属。

7、土地转让协议,证明黄*甲与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一、二组村民签订了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原甘棠村一、二组村民在八里冲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黄*甲,由黄*甲进行集镇开发项目用地,开发后按每亩四个门面用地划分补偿,剩余的面积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调进或调出。

8、兔子坡土地权属变更协议,土地转让协议书,证明2013年12月17日黄*甲与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8组村民明远锋、明远兵、明远君签订了“兔子坡”土地转让协议,由黄*甲一次性给付210000元,明远锋、明远兵、明远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甲,由黄*甲永久使用;2014年2月,黄*甲与靖州县**民委员会签订了“兔子坡”权属变更协议,由黄*甲长期承包“兔子坡”土地,负责在“兔子坡”平整土地,出资修建村部办公楼,村委会享有办公楼所有权,其他土地权属归黄*甲所有,可永久开发利用。

9、靖州县林业局证明,证明黄*甲在“兔子坡”平整土地所占用的林地已由林业局执法部门另案处理。

10、靖州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黄*甲堆填的土地为水田10848㎡、林地1351㎡、其他土地147㎡,所占耕地为一般农田,面积16.27亩。

11、湖南**公室湘农业办肥(2007)159号文件,证明湖南**办公室印发了《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该规程对耕地损毁程度分级、判定依据、判定方法及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12、怀化市人民政府怀政人(2009)1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明怀化市农业局对甘棠镇集镇旁耕地损毁鉴定的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13、怀化市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2015-01号),证明经怀化市农业局鉴定,靖州县甘棠镇集镇旁16.27亩耕地已全部损毁,损毁等级为特别严重。

1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靖州县甘棠镇集镇汽车站背后被损毁的16.27亩耕地的现场位置、概貌和状况等。

15、证人彭*、刘**、肖**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黄*甲为解决修建甘棠供电中心所产生的渣土堆倒问题,与彭*、刘**、肖**及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一、二组在八里冲有田的村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黄*甲进行土地平整、道路硬化,每户村民按四个门面或256㎡用地进行补偿,土地随田主处理;2014年9月,黄*甲将渣土堆放到八里冲一带的稻田里,造成该片稻田无法耕种至今。

16、证人肖*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靖州县甘棠镇甘棠村准备修建村部,选址在“兔子坡”;同年12月县电力公司准备在甘棠**建中心供电所,选中了黄**的木材加工厂地址,经甘**委员会讨论,黄**以21万元人民币长期租用明远锋三兄弟的“兔子坡”土地;2014年上半年,由村委会牵头协商,黄**与甘**委会、甘棠村一、二组村民达成协议,黄**将“兔子坡”的渣土堆放到甘棠村一、二组村民位于八里冲的荒田里,被堆填每亩留出4m×16m的四个门面的用地,门面由村民自行修建,其余土地用来修路;黄**在“兔子坡”为甘棠村修建村部,村委会只对修建的办公楼享有权属,其他土地由黄**永久开发利用。

1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甘棠村曾提议过由黄*甲给村里修建村部,其余土地由黄*甲自行开发。

18、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甘棠镇为修建中心供电所,占用了黄**的木材加工厂,黄**为平整供电所土地,将“兔子坡”的渣土堆到了“兔子坡”附近的水田里,造成占用耕地17.5亩,尔后,甘棠镇国土资源所及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黄**遂停止了堆倒行为;2014年底,“兔子坡”及附近包括所堆填的耕地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已调整为建设预留地,但至今没有得到靖州县规划局的批准。

19、证人黄**、潘*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黄*甲雇请黄**,尔后黄**邀约潘*,按黄*甲的要求,二人用挖机将“兔子坡”的渣土堆倒“兔子坡”附近的田地里;堆土时,该片田地已荒了多年,也没种植农作物。

20、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县电力公司准备在甘棠镇修建中心供电所,选中了黄**的木材加工厂地址;同时,黄**为甘棠村修建村部,黄**与甘棠村签订了“兔子坡”土地权属变更协议、与甘棠村一、二组村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明**三兄弟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为平整修建中心供电所土地,在没有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同意,自2014年9月28日开始,黄**雇请挖机将“兔子坡”的渣土堆倒“兔子坡”附近的甘棠村一、二组村民在八里冲的农田里,经国土部门测绘,造成被毁一般农田16.27亩。

21、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甲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甲的身份信息及到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达16.27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甲基于与被非法占用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达成补偿协议并得到同意的前提下,造成一般农田毁损系被告人黄*甲用于生产建设活动及为村委会办公场所修建所致,且所占用的一般农田经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为建设预留地,其主观恶意小,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本院酌定从轻判处。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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