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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诉案卷并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代理审判员刘**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2月16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卿**,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

2014年10月8日,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代表王**(甲方)与原告卿**(乙方)签订《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乙方拿35,500元购甲方柒万元产品,每年利息捌仟伍*贰拾元。同天被告王**向原告卿**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卿**人民币叁万伍仟伍*元整,三年归还,每年利息捌仟伍*贰拾元,每半年付一次利息,到期付清一年的利息。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协议履行的事实及借条被撕的原因。

原告卿**称,10月8日协议书与本案的事实借条无关。依协议书其买了5771元产品,但未付款。借条被撕的原因是其5岁孙子无意中撕的。

被告王**认为,10月8日的协议书与本案的借条是针对同一件事。双方履行协议时发生争执,10月9日其取现金25,000元和身上1500元共计26,500元退还了原告,原告共拿了5884元产品,并领取了1000元提成款。被告为此提供了10月8日产品清单,王**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2015年7月17日双方电话录音。关于借条被撕的原因,被告认为其付款给原告之后,把借条撕了扔在附近垃圾桶里,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告把撕了的借条拼凑而成,系原告伪造的。关于协议履行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认证,明显优势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关于借条被撕的原因的陈述,被告的陈述与撕毁痕迹较相符合,更接近于本案事实,综上对被告上述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从形成时间、金额和内容上看,本案的协议和借条高度一致,据此可以认定协议和借条系同一事实,原、被告之间是基于产品销售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原告以存在严重瑕疵的借条,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卿**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卿贡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原判认定该借贷关系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的合同关系系同一法律关系是对法律关系错误理解的结果。2、原判凭推断和想象认定被上诉人归还了上诉人现金26,500元及借条是被上诉人撕烂,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1、本案所涉及的借条和协议针对的是同一事实,借条上的35,500元就是上诉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付给答辩人的款项。2、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账单和已撕碎的借条,足以证明答辩人已经退还了上诉人26,500元。故请求维持一审法律的正确判决。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王**申请证人陈**、凡**出庭作证,拟证明上诉人卿**与被上诉人王**就购买产品的事情在被上诉人王**开的店里发生争吵,被上诉人王**说到银行取款退给卿**的事实。上诉人卿**认为二个证人并未看到王**退钱的事实。对二个证人证言本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证明卿**与王**之间购买产品协议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期间,上诉人卿贡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被上诉人王**(王**)所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意志表示及该借条所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结清。从被上诉人王**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到卿**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三年归完,每年利息捌仟伍**拾元,每半年付一次息(有钱付,无钱暂不付),到一年期付清一年的利息。半年内介绍三个消费者。付给炎帝生物产品柒万元整。借款人:王**。2014年10月8日”的借条,与上诉人卿**与被上诉人王**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上所附《说明》“乙方拿35,500元购物柒万元产品,每年利息捌仟伍**拾元,甲方半年付一次利息给乙方(如果没有晚点给),乙方必须在签定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成功介绍3-5人消费,钱由乙方按时交给甲方,每单至少1万元,上不封顶。其它按页前面协议办理”的内容相比较来看,在时间、金额、利息及利息给付方式、付给“炎帝生物产品”的前提条件等约定均相吻合,故被上诉人王**出具给上诉人卿**的借条与双方签订的《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应视为同一意思表示,上诉人卿**提出的“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原判认定该借贷关系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的合同关系系同一法律关系是对法律关系错误理解的结果”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于2014年10月9日退还上诉人卿**现金26,500元,有《玛利亚养老、养生健康管理中心协议书》附注“以上协议作废,钱已结清(退26,500元)”和银行对账单予以证明,证明上诉人卿**与被上诉人王**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借条被撕的事实,上诉人卿**亦予以承认,但其以被其孙子无意中撕烂进行抗辩,不符合生活常识,上诉人卿**以借条主张债权,与本案事实不符。故上诉人卿**提出的“原判凭推断和想象认定被上诉人归还了上诉人现金26,500元及借条是被上诉人撕烂,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卿**的上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由上诉人卿贡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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