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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有限公司与张家**电视台、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播电视台、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日,原审法院给上诉人张**有限公司送达了湖南省**人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张**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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