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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伍文艺的法律文书系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二审期间已查明伍文艺的下落。现伍文艺对借条中载明的55万元借款事实不予认可,陈**虽提供了伍文艺于同一天出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30万元、25万元的借条,但其提供的汇款凭证的时间与借条时间不相符,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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