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银**联汇支行与向科*、向**、萧*雄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提请**委员会在受理仲裁长沙银**联汇支行与向科*、向**、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长沙银**联汇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12月8日提请本院对向科*、向**、萧**的财产进行保全。长沙银**联汇支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向科*、向**、萧**名下的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长沙银**联汇支行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司联汇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向科*、向**、萧**名下的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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