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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费*与被上诉人费*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邓**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邓**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1、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邓**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程序不合法;2、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原审被告邓**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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