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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大唐华**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大唐华**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大唐华**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大唐华银电**力发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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