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科**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湖**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云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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