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辉航建材厂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辉航建材厂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辉航建材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辉航建材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醴陵市辉航建材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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