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英诉被告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宣判前,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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