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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司江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司江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司江永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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