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司江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司江永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