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陈**、陈**、文**与被告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陈**、陈**、文**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认为诉讼主体不妥,申请撤诉。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陈**、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陈**、陈**、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