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陈**、陈**、文卫华与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陈**、陈**、文**与被告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陈**、陈**、文**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认为诉讼主体不妥,申请撤诉。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陈**、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陈**、陈**、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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