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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公司与湖南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马**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王**,被上诉人屹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田园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舒**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9元,退给上诉人湖南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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