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屹**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99元,减半收取11399.5元,由原告湖**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