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锦录张**与湖南金**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执字第49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发有限公司在华融湘**行账号的存款599301.9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F5栋14号房屋(产权证号224320),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发有限公司在华融湘**行账号的存款599301.9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F5栋14号房屋(产权证号22432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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