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浦**有限公司诉被告沅江市**有限公司、被告文*彪、被告周**、被告文昌、被告丁**、被告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江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浦**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江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68元,由原告沅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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