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杨**、湖南省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戴**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伟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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