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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天**务所与胡**、李**、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罗**、益阳市中**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与胡**、李**、益阳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桃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罗**、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姚**和委托代理人李*,胡**、李**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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