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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浏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2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浏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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