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浏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2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浏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