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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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