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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