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彭**、彭**申请宣告王**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某甲、彭**、彭**要求宣告王**失踪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远光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某甲、彭**、彭**的监护人彭**、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艾武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彭*甲、彭**、彭*丙诉称,三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子女,系洞口县黄桥镇光源村1组村民。2013年4月,被申请人的丈夫彭*寄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在办理完申请人父亲的丧事后便外出,从此杳无音讯,经多方查找未果,已经失踪,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王**为失踪人。

申请人彭某甲、彭**、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申请人彭某甲、尹**、尹**、被申请人王**、尹**、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经洞口县公安局石江派出所核实的洞口县**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王**于2011年8月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申请人彭某甲、尹**、尹**随其祖父母尹**、杨**生活;

3、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三申请人的父亲尹**的户籍因其死亡,于2011年7月15日被注销。

本院为核实案情,依职权于2015年1月27日在洞口县黄**会活动中心召开了座谈会并制作笔录,彭**、彭**、彭**、彭**均证实被申请人王**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查找未果,在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至今仍无任何消息。

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1、2、3号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王**系申请人彭某甲、彭**、彭**的母亲。2013年4月,三申请人的父亲彭**因病去世,被申请人王**在办理完彭**的丧事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母彭**、孙**生活。被申请人王**出走前无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离家出走时间已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其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彭某甲、彭**、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王**为失踪人;

二、指定彭**、孙**为失踪人王**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