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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新安与被告王**、刘**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骆**与被告王**、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新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新安撤回对被告王**、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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