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刘**、湖南某**有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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