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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刘**、邵阳**有限公司,胡楠楠**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刘**、湖南某**有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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