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因其婚生子黄*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僵持不下,故原告黄*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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