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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何*(外号”军大”)发来的手机短信息得知有人要购买200元钱的麻果和冰毒的信息后,和其女友岳某某一起来到邵阳市双清区中河街何*(另案处理)家中,在何*家中,被告人黄某某拿出装着三粒麻果和一小袋冰毒的袋子给何*,何*当即转手交给吸毒人员刘*,刘*拿出两百元钱交给何*,何*立即将两百元钱交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岳某某和何*共同吸食麻果后离开了何*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刘*、何*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话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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