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以被告已逝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宁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宁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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