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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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