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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和房地**有限公司与岳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连和房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连和房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连和房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连和房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7元,减半征收计2569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93.5元,由原告岳阳连和房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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