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姚*、彭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于2016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予以免交,公告费260元,共计260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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