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诉被告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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