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湖南源**有限公司、骆**、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长**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湖南源**有限公司、骆**、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孟**于2015年9月16日向长**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有限公司、骆**、罗**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及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进行担保。2015年9月16日,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孟**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有限公司、骆**、罗**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及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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