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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欧洲、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欧洲、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欧*、欧洲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向原告写了一张借条。现原告得知被告其实早已欠下巨额债务,并且其正在紧急低价处理其名下的相关财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综上,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紧急低价处理其财产的行为,直接影响其向原告履行还款的义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欧*和欧洲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欧洲、欧*共同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原告的款项全部打入是由宁**友会成立的宁**司(没有实际注册,其老乡之间均认可该公司),原告所述的借款,都进入了宁**司,由推选的五个代理人作出决定,转到被告欧*手上进行投资,现被告欧*已经因涉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现已经被起诉,起诉非法集资诈骗,款项达到6000多万,包括本案的涉案诉争款项。本案的结果应该由刑事案件结束之后才能定夺,应该中止审理,否则有失公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已涉及刑事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07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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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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