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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