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湖**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赵*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91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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