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冷水江支行与蒋**、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特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蒋**、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冷水江支行的债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蒋**、谢**所抵押的位于冷水**道办事处布**委会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第××号、第××号、第××号)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冷水江支行的借款本金1965251.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上述房产及其余财产均被该局予以查封冻结,故本院暂无法采取执行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冷民特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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