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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成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成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1、佛山市顺**有限公司退货给被申请人成北平的不是“步履桩架”,而是“滚筒式打桩架”;2、被申请人成北平的“退款”并非支付“步履桩架”的“对价”,被申请人不是“步履桩架”的所有权人;3、被申请人成北平关于要求再审申请人王**返还“步履桩架”的诉求缺乏依据,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步履桩架系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质量问题退回给被申请人成**的,成**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成**对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王**于2011年11月16日无正当理由运走立架二节、底座一件、钢绳一吨、液压系统、滑轮一套及配套油缸,侵犯了成**的所有权,对成**要求王**返还上述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王*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鑫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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