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5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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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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