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湘乡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湘乡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湘乡**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