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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诉讼费1096元,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费为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退回原告李**预收诉讼费10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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