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金**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铁辉超硬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2日,原告株洲金**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