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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与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周**与被告周**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周**、周**、周**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要求撤诉,系其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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