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周**与被告周**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周**、周**、周**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要求撤诉,系其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