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限公司与被告石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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