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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合金厂与广州市**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认为:因合同的履行地在株洲市荷塘区,由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州市**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华村隧道口旁,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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