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限公司诉被告房竹方、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本案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清,遂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郴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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