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曲与被告黄*、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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