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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限责任公司与桑**一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张**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桑**一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张**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张**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9元,减半收取2759.5元,由原告湖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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