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桑**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谢**在桑植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3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熊振所有的位于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7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桑房权证澧源镇字第713001126号》,建筑面积为130.28平方米)。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