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植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借款合同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借款合同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张家**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在张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

1900000元进行扣留,同日,张家**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提请书,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黄**在张家**有限公司的1900000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申请人黄**在张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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