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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