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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与唐某某商议外出旅游,为保证在旅途中有毒品吸食,被告人黄某某自广东省徐闻县“阿火”手中买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下简称“麻古”)100多粒。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装有“麻古”的蓝色塑料封口袋,放入一个黄芙蓉王烟盒中,又将该烟盒放在粤B8C7D3本田奥德赛车驾驶员座椅背面的袋子中,之后与詹某某、祝某某、唐某某、钟某某等人驾驶粤B8C7D3本田奥德赛车前往广东省珠海市,在广东省珠海市黄某某等人接到赵*后,又从广东省珠海市驾车前往河南省。2015年11月1日,粤B8C7D3本田奥德赛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岳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查缉站查获。当场自粤B8C7D3本田奥德赛车驾驶员座椅背面的袋子中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藏匿的“麻古”,黄某某现场承认毒品“麻古”系其所有,并亲自指认藏匿地点。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携带的毒品“麻古”净重14.83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查获毒品(附临湘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收缴收据),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粤B8C7D3本田奥德赛车高速通行记录,证人詹某某、钟某某、赵*、唐某某、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以及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数量达到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予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4.8395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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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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